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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的法规政策,慈善法本身并未直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但专项基金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政部发布的专门通知及配套法规,并需符合《慈善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
《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上位法,确立了慈善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包括慈善财产的使用、信息公开等要求。例如:
· 财产管理:要求慈善组织对捐赠财产专款专用,确保用于慈善目的。
· 信息公开:规定慈善组织需定期公开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原则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具体细则需结合其他法规。
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主要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
该通知针对专项基金的常见问题(如独立运作、资金滥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 主体合规性: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必须依托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得以独立名义开展活动。
· 资金管理:
--收支必须纳入基金会账户,禁止使用其他账户或开设独立账户。
--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定期清理:基金会需定期整顿长期不活跃或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必要时终止。
首先,我们先来学习一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专项基金管理通知”)(民发〔2015〕241号)。
事实上,“专项基金”并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2015年,专项基金管理通知就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以及专项基金的设立、运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目前,从全国层面来看,仍没有其他明确、完整的针对专项基金的法律法规,仅上海市于2021年发布并实施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当地基金会专项基金做出了具体规定。
专项基金,一般指基金会根据捐赠人(发起人)的意愿,在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在基金会中为某一特定公益事业设立的、实行专款专用的资金池。与单个资助项目不同,专项基金下还可以发起多个符合专项基金目的和宗旨的子项目(但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如果公众和企业不满足于简单捐赠,而是希望参与公益决策并长期持续投入,然而出于人力、资源、专业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无法通过直接成立个人/企业基金会实现,那么专项基金就是捐赠人灵活、高效、深度参与公益的一种方式。专项基金可以实现捐赠人的意愿,也有利于捐赠人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2.专项基金的设立
任何想从事公益活动的个人、群体、企业、公益组织都可以与基金会合作,发起成立一个专项基金。依托基金会的专业资金池托管和公益支持,企业专项基金有了更广阔的公益平台和更专业多元的公益形式,并通过专项基金品牌影响到更多行业企业参与。基金会为专项基金的发展方向及项目资助评审提供了专业的公益咨询建议,让社群可以从零到一开启自己的公益旅程,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
专项基金的发起额度目前尚无法定要求,一般由各基金会根据自身情况和管理需要在其内部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通常规模较大的基金会对起设额度要求较高。
(1)发起设立
专项基金应当由基金会按照其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捐赠人(发起人)签订捐赠协议或/和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经基金会理事会民主决策后设立。捐赠协议和/或设立协议中须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权利责任、专项基金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如“基金会全称+字号名/冠名+专项基金”。
风险提示:基金会在接受捐赠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应对捐赠方(尤其是企业)做充分的尽职调查,考察其设立专项基金的目的以及运营模式等。
敲重点: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2)管理体系搭建
专项基金的管理是参照基金来设置的,一般都设有管理委员会,少数还设有监事委员会。在实务中,通常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基金会委派人员组成。专项基金的重大事项管理由管委会作出,并报所属的基金会批准。
管委会虽是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决策能力,但性质上也仅是基金会的一个内设部门,辅助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开展管理工作,仍必须执行基金会的管理制度、服从基金会的管理。
3.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
(1)专项基金的规划和设计
专项基金具体如何使用,其年度计划应由基金会项目团队、执行伙伴和捐赠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做出项目规划,并由管委会审批通过。
以项目的形式开展公益活动的,需要对公益项目作出系统化的问题需求调研和解决方案设计,包括项目逻辑框架规划、项目实施内容计划、风险防控计划、各方职责分工等,以保证专项基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敲重点: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2)项目和活动开展
在专项基金下开展的公益项目,与其他公益项目并无差别,只是资金的使用从专项基金下面统一列支。一般来说,存续期较长的专项基金,其项目的持续性也较强。
(3)专项基金的筹款与维护
许多专项基金在存续期内是需要不断有后续资金注入的,后续资金可能会来源于原始的捐赠人,也可能来源于其他捐赠人或者社会筹款,也可以进行公募或者网上众筹。
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4.专项基金的清理整顿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终止专项基金:
· 存续时间到期或者使命完成。
· 专项基金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收入支出、无资金往来和项目活动。
· 专项基金有违法行为、违反社会良俗、管理不善或其他不良事件严重影响到基金会声誉的,也可以由基金会对专项基金进行终止。
专项基金的剩余财产应该核查清算,剩余款项可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由双方协商处理用于其他公益活动。
综上所述,虽然设立专项基金对于基金会和捐赠人来说都是操作性较强且对双方有利的选择,但基金会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设立关口、加强和完善立项尽调工作、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使用、加强全面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在保证专项基金管理和运行的灵活性的同时,适当限制对专项基金或其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另一方面,基金会应当完善专项基金的退出机制,妥善处理剩余财产。除此之外,基金会可通过定期情况汇报会议等方式,了解下设专项基金会的活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不合规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降低法律风险。
本文内容参考来源:大成重庆办公室公众号、透明与公众号、法商法苑公众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