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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梳理一下基金会公益专项基金日常运作中的常见问题。
问:专项基金和基金会有什么区别?
答:
1. 法律地位不同
基金会
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专项基金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必须依托于基金会存在,作为其下设的资金池或财务科目,所有活动需以基金会名义开展。
2. 资金来源与用途
基金会
资金来源:以自然人、法人捐赠为主,需满足法定原始基金要求(如非公募基金会需200万元以上)。
用途:覆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广泛公益领域,如教育、医疗、环保等。
专项基金
资金来源:通过定向捐赠或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 起始金额灵活(通常由基金会设定,如50万-500万不等)。
用途:专款专用,聚焦特定公益方向,不能超出挂靠基金会的宗旨范围。
3. 设立流程与管理
基金会设立需经民政部门审批,流程复杂,包括核名、验资、章程备案等,耗时较长(通常数月)。自主制定章程,独立决策,需定期公开财务和项目信息,接受年检。
专项基金设立仅需与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管理规则等,流程简便快速(通常数周)。受基金会统一管理,资金收支纳入基金会账户,且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年度支出的10%(捐赠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4. 功能与社会价值
基金会作为公益领域的主体机构,可自主发起项目、公开募捐(公募资质),并具备品牌效应(如提升企业社会形象)。能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捐赠人提供税务优惠。
专项基金适用于捐赠人希望深度参与特定领域公益但缺乏独立运作能力的场景,依托基金会专业管理降低风险。信息透明度高,捐赠人可通过基金会渠道直接监督资金使用,但无法独立开展募捐或签订协议。
5. 法律责任与终止机制
基金会独立承担法律义务,若违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法人资格撤销。
专项基金法律责任由挂靠基金会承担。若长期不活跃或管理不善,基金会可终止专项基金并处理剩余财产。
问:基金会自己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吗?不通过捐赠人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如自己可以设立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设立的起始资金是否可以从其他收入中列支呢?
答: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您好,基金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规定,基金会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基金会应当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基金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问:专项基金的收入是否能用于投资理财?
答:
专项基金的收入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投资理财,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和限制:
一、投资理财的合法性基础
1.法律依据
根据《慈善法》第五十四条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含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但需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且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专项基金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其资金管理需依托基金会统一执行。
2.投资范围
允许的投资活动:包括购买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实现增值。禁止的行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金融衍生品、向个人或企业提供借款、参与高风险或违背宗旨的投资等。
二、专项基金投资的具体限制
1.资金性质限制
仅限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未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可用于投资。政府资助或捐赠协议明确禁止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理财。
2.账户与核算要求
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账户,所有收支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但需独立核算并建立财务账簿,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查。
3.成本控制
投资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投资决策与监督机制
1.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方案需经基金会决策机构(如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2.信息披露
基金会需定期公开专项基金的投资收益、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风险与合规管理
禁止利益关联:基金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剩余财产处理:若专项基金终止,剩余财产需按章程转赠同类公益组织,不得返还捐赠人或用于分配。
问:专项基金存款利息和投资收益归谁?基金会是否有权自行使用专项基金利息和投资收益?
答:
一、专项基金所有权归基金会
捐赠人按照专项基金协议向基金会捐赠后,捐赠财产所有发生转移,基金会享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专项基金在捐赠人完成捐赠后将由基金会依法对受赠财产享有所有权,专项基金归基金会所有。
二、专项基金孳息归基金会,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捐赠人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往往以捐赠资金的形式出现,以捐赠实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较少。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讨论专项基金法定孳息(存款利息)的归属,不讨论天然孳息(如捐赠资产的自然收益等)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通常情况下,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往往对专项基金的存款利息不做约定。习惯做法是存款利息归属基金会所有。但是,如果专项基金协议对专项基金利息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专项基金孳息的使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使用,没约定的,基金会可依法支配
专项基金协议对专项基金孳息的归属及使用没有特别约定的,孳息应归属基金会所有,基金会可以依法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使用。换句说,基金会可以用于支付管理费、可以用于缴纳税款、开展公益项目等等。
如果专项基金协议就专项基金孳息归属和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不得挪用。
四、专项基金投资收益,是基金会交换交易所得,基金会享有投资收益所有权并有权依法支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出现这种情况是要满足一个前提,那就是专项基金协议约定基金会可以用专项基金投资。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换句话说,如果不具备上述前提,基金会通常情况下不得将专项基金用于投资,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倘若专项基金协议赋予了基金会投资的权利,那么基金会将专项基金对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应当先按照专项基金协议约定确定收益归属及使用范围。如没有约定的,基金会应依法享有专项基金投资收益所得并有权依法支配、使用。
本文内容参考来源:大成重庆办公室公众号、深基会ACF、法商法苑、益法传真等公众号。